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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年起13项辅助生殖项目纳入医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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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 2024 年 10 月起,多个地区陆续将 13 项辅助生殖项目纳入医保。以下是部分地区的具体情况:
山西省:
自 2024 年 10 月 1 日起,将 “取卵术” 等 13 项治疗性辅助生殖类医疗服务项目纳入医保基金支付范围,全省统一执行。其中甲类项目 4 项,乙类项目 9 项,乙类项目个人先行自付比例为 10%。
参保人员在省内经卫健部门批准开展人类辅助生殖技术的医保定点医疗机构发生的 13 项辅助生殖技术项目的门诊治疗费用,医保基金实行单行支付,不设起付标准,由职工医保、居民医保基金分别支付 70%、60%;在省外治疗的合规费用,由职工医保、居民医保基金分别支付 60%、50%。每人每项目医保基金支付次数累计不超过 3 次。
四川省:
从 2024 年 11 月 1 日起,将 “取卵术” 等 13 项辅助生殖医疗服务项目纳入基本医疗保险支付范围。
不设起付标准和乙类先行自付比例,职工医保和居民医保分别按 70% 和 50% 的比例直接结算,且每人终身限定支付 2 次。原有的 24 项辅助生殖类医疗服务价格项目被优化整合为 17 项,并制定了省管公立医疗机构试行价格,各市(州)医保局可根据当地实际情况拟定辖区内公立医疗机构相关价格项目试行价格,且不得超过同等级省管公立医疗机构执行标准。
宁夏回族自治区:
自 2024 年 10 月 15 日起,将包括 “取卵术” 在内的 10 个辅助生殖类医疗服务项目和 3 个加收项目纳入基本医疗保险支付范围。
宁夏还新增 “不孕不育门诊辅助生殖技术治疗” 门诊慢特病病种,起付标准、报销比例遵照基本医疗保险门诊慢特病待遇政策执行,不设年度基金最高支付限额。
重庆市:
从 2025 年 1 月 1 日起,将精子优选处理、取卵术等 13 项治疗性辅助生殖类医疗服务项目纳入基本医疗保险支付范围,按照乙类管理,每人限定支付 2 次。
参保人员使用符合条件的辅助生殖类医疗服务项目产生的医疗费用,由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支付,不设起付标准,职工医疗保险、城乡居民医疗保险报销比例分别为 70%、50%。
总的来说,这些地区将 13 项辅助生殖项目纳入医保,旨在减轻不孕不育患者家庭的经济负担,促进人口长期均衡发展。不过,具体的政策细节和实施范围可能因地区而异,建议有需求的患者关注当地医保部门的相关通知和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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