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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乡居民医保缴费和待遇享受的新变化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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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办公厅印发的《关于健全基本医疗保险参保长效机制的指导意见》中,对于城乡居民医保缴费及相关待遇享受,推出了一些新举措,以下是部分较为重要的新变化:
放宽参保限制:进一步放宽在常住地、就业地参加医保的户籍限制。特大城市、超大城市要落实持居住证参保政策,推动外地户籍中小学生等在常住地参加居民医保,方便参保人在所在地享受医保待遇,无需回到户籍地办理参保。
调整缴费标准:推进居民医保缴费与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和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挂钩。目前部分地区已开始实施这一政策,如广东中山等地,其城乡居民医保缴费已与当地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挂钩;珠海也从 2025 年度开始采取这一方式。对于低保或特困等部分人群,一些地方在居民医保缴费时会给予一定资助,甚至全额资助。
待遇激励机制:建立对连续参保人员和零报销人员的大病保险待遇激励机制。自 2025 年起,断缴居民医保后再参保的,会降低大病保险最高支付额;而连续参保 4 年以上的,每连续参保 1 年,可适当提高最高支付额。对于连续参保满 4 年的参保人员,之后每连续参保 1 年,原则上每次提高大病保险最高支付限额均不低于 1000 元,累计提高总额不超过所在统筹地区大病保险原封顶线的 20%。例如连续参保人员大病报销一年至少会上涨 1000 元。
另外,对于没有及时参保或者没有连续参保的人员,设置医保待遇的等待期(自实际缴费之日起计算)。2025 年起,除新生儿等特殊群体外,未在居民医保集中参保期内参保或未连续参保的人员,设置参保后固定待遇等待期 3 个月;其中,未连续参保的,每多断保 1 年,原则上在固定待遇等待期基础上增加变动待遇等待期 1 个月。
各地的城乡居民医保政策可能会有所不同,具体政策还需参考当地的规定。如果你想了解更详细的本地城乡居民医保政策,可以向当地医保部门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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