8 月 14 日,为了有效维护正常医疗秩序,有力保护医患人身安全,营造安全诊疗环境,陕西省卫生健康委、省公安厅联合发布了《关于加强医疗机构安全秩序管理的通告》,并公布了《医院禁止、限制携带物品名录》。
《通告》明确,患者在医疗机构就诊,其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患者及其家属应当遵守医疗机构安全秩序管理制度。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扰乱正常医疗秩序,不得威胁、危害医务人员人身安全,不得侵犯医务人员人格尊严,构成违法犯罪的,将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通告》要求,医疗机构应当建立安全检查制度,在主要出入口或重点区域出入口实施安全检查,严防禁止、限制携带物品进入医疗机构。医疗机构应当设置限制携带物品临时寄存处,为急危重症患者设置安全检查绿色通道。所有进入医疗机构的人员应当主动接受并配合安全检查。因身体或其他特殊原因不适宜接受设备安全检查的,应当接受人工安全检查,且人工安全检查应当保护被检查人员的隐私。拒不接受安全检查强行进入医疗机构或者扰乱安全检查现场秩序的,安全检查人员应当予以制止,制止无效的,报告公安机关依法处理。
《通告》强调,医疗机构安全检查人员发现禁止携带物品的,应当先行控制现场,立即报公安机关依法处理。发现限制携带物品的,应当告知其在临时寄存处寄存,对拒绝寄存强行进入医院的,进行先期处置,并报告公安机关依法处理。医疗机构发现扬言实施暴力、多次无理缠闹、醉酒吸毒、有肇事肇祸风险的严重精神障碍患者等高风险人员时,要及时提醒医务人员,并采取应对措施,必要时报告公安机关。在医疗机构内发现威胁他人人身、财产或者公共安全,扰乱正常医疗秩序的,立即报告公安机关依法处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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